
房屋拆除合同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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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 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 以下簡稱城市房屋拆遷), 均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 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guī)劃和有利于危舊房地區(qū)改建, 適應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條 拆遷人( 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必須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guī)定, 對被拆遷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給予補償和安置; 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 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區(qū)、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區(qū)、縣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guī)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遷房屋, 必須持市或區(qū)、縣人民政府核發(fā)的建設用地批準書( 不需要申請用地的, 持城市規(guī)劃管理機關核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件)和國家規(guī)定的其它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向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 經批準并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后, 方可拆遷。
建設工程用地跨區(qū)、縣的, 許可證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發(fā); 其它建設工程, 許可證由區(qū)、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核發(fā), 但重點建設工程、危舊房改建工程, 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須由區(qū)、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后方可核發(fā)許可證。
第七條 市或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tǒng)一拆遷, 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本市的城市建設綜合開發(fā)地區(qū), 應實施統(tǒng)一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 被委托人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土地管理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八條 房屋土地管理局發(fā)放許可證后, 應按《條例》規(guī)定及時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向被拆遷人公布。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 由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機關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結婚等確需入戶或分戶的, 經所在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后, 方可辦理。
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 除因特殊情況經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外, 暫停辦理房屋買賣、租賃、交換、抵押等。
本條規(guī)定的暫停辦理期限為一年。需延長期限的, 須在期滿前報批準拆遷的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 但延長的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guī)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后,應向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并可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一條 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的規(guī)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達成協議, 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 由批準拆遷的房屋土地管理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的, 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用房的, 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的或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 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 市或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 逾期不拆遷的, 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或由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三條 被拆遷人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 應協助被拆遷人做好搬遷工作。
公安、商業(yè)、糧食、教育、衛(wèi)生、郵電等部門, 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 對被遷居民的戶口遷移和糧食、副食品的供應以及醫(yī)療、轉學、信件投送等問題, 妥善安排, 及時解決。
第十四條 被遷居民中的職工占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動員會和搬家, 職工所在單位按公假處理, 照發(fā)工資、獎金。搬家假期每人不超過兩天。
第十五條 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的, 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 在完成拆遷后一個月內向拆遷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六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 的補償形式, 由雙方商定, 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作價補償, 或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但本章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辦理。
產權調換, 按本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執(zhí)行。
作價補償, 補償金額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十七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拆遷人應按其原性質、原規(guī)模予以重建, 或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或由市或區(qū)、縣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十八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 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 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 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 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十九條 拆除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 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 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 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 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但被拆除房屋屬私人自住房的, 在按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增加安置面積以內的部分, 可按成本價格結算; 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 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 應實行產權調換, 原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 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的, 其合同應作相應修改。
出租住宅房屋所有人因無支付能力申請以其他形式補償被拆除的出租房屋的, 須經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一條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其建筑面積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 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 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 報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 ,房屋土地管理局應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對拆除的設有抵押權房屋的補償, 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三條 對下列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應按《條例》和本細則予以安置:
(一)在拆遷范圍內有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 不含臨時建筑, 下同) 的居民, 包括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家庭成員中, 在部隊服現役的戰(zhàn)士、常住戶口在本市學?;蚬ぷ鲉挝蛔〖w宿舍的學生或職工、常住戶口在本市托幼園所的兒童。
(二)在拆遷范圍內有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
(三)在拆遷范圍內有正式營業(yè)用房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
對在拆遷范圍內有正式住房并長期居住且別無正式住房而其常住戶口在本市其他地區(qū)的居民, 或在拆遷范圍內有常住戶口無正式住房且在本市其他地區(qū)也無正式住房的居民, 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適當安置。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需有過渡期的, 應按下列規(guī)定, 在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一)建設6層( 含6層) 以下住宅工程, 過渡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建設超過6層的住宅工程, 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住房地點,應根據城市規(guī)劃對建設地區(qū)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 按照有利于城市危舊房改建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六條 對拆遷范圍內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的安置, 應按本細則和市、區(qū)、縣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因地制宜實行住房制度改革, 或參加安置住房產權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
鼓勵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購買安置住房。
第二十七條 拆除住宅房屋, 對被拆遷人按原居住面積安置。原居住面積, 私人自住房屋按產權證標明的面積計算, 承租房屋按租賃合同標明的承租面積計算。
安置用房的居住面積, 按正式住房的居室面積計算;以樓房安置的, 樓房門廳和起居室面積超過 8 平方米的,其面積的二分之一計入安置的居住面積。
對從城區(qū)等位置較好地區(qū)遷往位置較差地區(qū)或遠郊區(qū)的居民, 可按安置人口數適當增加安置面積或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增加安置面積的, 最多不得超過一個自然間。
第二十八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住房嚴重擁擠不便, 按原居住面積安置確有困難的, 可以按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家庭人口構成狀況, 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予以照顧,但增加的安置面積部分, 應按當地區(qū)、縣人民政府關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規(guī)定實行房改。無論按原居住面積安置或增加面積安置的, 今后都要服從房屋產權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
適當增加安置面積的標準: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家庭成員中年滿13周歲以上的子女和其他單身成員, 按異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原則安置, 13周歲以上的同性成員3人以上的, 適當增加居室安置; 兩個以上不滿13周歲的子女, 與父母分室安置; 男年滿26周歲、女年滿24周歲的未婚子女, 分室安置。
計算被安置居民的年齡, 以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遷公告或正式動員搬遷之日為限。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危舊房改建工程, 不同于一般城市建設。其居民的安置, 按當地區(qū)、 縣人民政府關于危舊房改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 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期滿前搬遷的, 拆遷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
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 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 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 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從逾期之月起應適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從逾期之月起應適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第三十一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引起經濟損失的, 可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房屋土地管理局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的處罰, 并可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的規(guī)定擅自拆遷的,按拆遷面積每平方米處5元至10元罰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處3000元至5萬元罰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 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對拆遷人處3000元至5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拆遷期限或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 由房屋土地管理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
(二)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1年以上的, 處3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 拒絕騰退周轉房的, 由房屋土地管理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 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 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機關工作人員, 阻礙房屋拆遷主管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 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房屋拆除合同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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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遷的概念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等需要,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對現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拆除,對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由于城市規(guī)劃和國家專項建設的需要,必須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得到最合理高效的利用。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并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開發(fā)建設。但是由于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凝結了原用戶的資金和勞動力,并且是原用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必須對原用戶、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并對其進行妥善安置。
目前,規(guī)范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有國務院2001年6月頒布并于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各地制定的關于房屋拆遷管理的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規(guī)劃法》中有關拆遷的法律規(guī)定。
二、房屋拆遷的法律特征
1、體現出強制性和自愿性的雙重特性。
由于房屋拆遷是因國家建設需要而產生,因而帶有明顯的強制性,不管被拆遷人是否愿意,都必須服從拆遷。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有下面一系列的行政管理行為:拆遷前拆遷人必須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拆遷許可證,并由有關行政部門凍結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向被拆遷人拆遷公告;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無法達成協議,則由行政部門裁決,當事人若不服裁決可提訟。
同時,由于房屋拆遷活動過程中存在一些民事行為,因而體現出自愿性的特點。房屋拆遷中的民事行為有:拆遷人與實施拆遷行為的單位之間的委托拆遷合同行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自愿有償、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關于搬遷、安置、補償的協議。
2、全國統(tǒng)一性和地方差異性并存。
全國有針對房屋拆遷管理的統(tǒng)一的法律法規(guī),各地的房屋拆遷活動都必須遵照執(zhí)行,因而房屋拆遷體現出全國范圍的統(tǒng)一性。同時,由于我國地廣人多,各地自然條件差異大,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平衡,地方財政和經濟實力差距大,所以各地為妥善處理房屋拆遷中的各種法律關系,搞好本地建設,在國家的房屋拆遷管理行政法規(guī)基礎上因地制宜地頒布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規(guī)、規(guī)章,從而使房屋拆遷顯現出地方差異性,地方差異性主要表現在補償和安置標準方面。
三、房屋拆遷的程序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房屋拆遷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 提出拆遷申請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2、 審批和發(fā)放許可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合法、合理、可行的,應予批準,并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賃房屋等相關手續(xù)。
3、 拆遷公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fā)拆遷許可證后,應及時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宣告拆遷決定,拆遷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以保證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國家和拆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4、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和被拆遷人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就拆遷補償和安置事宜進行協商,簽訂合同。關于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有關問題,將在第二、三節(jié)中詳細論述。
5、 實施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自行搬遷,如拒不自行搬遷,拆遷人可以申請強制搬遷。搬遷結束后,拆遷人一般應向被拆遷人出具包括被拆遷人姓名或名稱、房屋產權性質、地點、面積、搬遷時間等內容的搬遷驗收單,對完成搬遷后的房屋組織拆除工作。
第二節(jié) 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主體及內容
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
1、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是雙務合同,拆遷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比如拆遷人應按法律規(guī)定和拆遷合同約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人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遷出拆遷范圍等。
2、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是有償合同,即雙方當事人對所獲得的利益要償付代價。如拆遷人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fā)而拆除舊房,就必須對原房屋所有人因此所受的損失給予相應補償;而被拆遷人在獲得補償的同時喪失對原房屋的所有權,對補償中超過原房價值的部分,要補充差價。
3、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是要式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在特殊情況下還必須辦理公證。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曾明確規(guī)定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但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明文規(guī)定采取書面形式。筆者認為,由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均不能即時清結,且履行時間一般較長,如不采取書面形式,易生糾紛,所以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此處的修改似有不妥。在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4、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是諾成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以房屋及其附屬物交付拆除為成立要件。
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主體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主體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
1、拆遷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拆遷人獲得了待拆遷房屋所占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獲準在該土地上興建建設項目,可能是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的房地產公司,也可能是沒有房地產開發(fā)資質的企業(yè)、機關、團體等建設單位。
2、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即對被拆遷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整個拆遷范圍內擁有房屋產權的人都是被拆遷人。
3、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是與被拆遷人訂有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屋使用人。按照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房屋承租人不屬于被拆遷人。但拆遷也涉及到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在租賃關系沒有解除且房屋所有人不能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一起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
三、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主要內容
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1、拆遷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等基本情況。
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包括房屋的座落地點、結構、樓層、面積、質量、間數以及附屬設施等等。
3、補償方式、金額和時間。補償方式分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若是貨幣補償,則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若是產權調換,則按照拆遷房屋和調換房屋各自的房地產市場評估
價格計算,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但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不得選擇補償方式:①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②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合同達不成協議且被拆遷人不能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至于補償的時間,一般應在拆遷前一次性補償。
4、房屋估價。在實行貨幣補償形式的情況下,需要對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在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形式的情況下,需要同時對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以作為結清差價的依據。至于房屋的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如雙方未能就選定評估機構達成合意,則由雙方各提出一至兩家評估機構,抽簽決定。評估費用一般由拆遷人承擔。有些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評估工作由當地拆遷管理部門下屬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這種規(guī)定顯然屬于行政性壟斷,被拆遷人對其評估價格的公信力也多持懷疑態(tài)度,因為拆遷管理部門多為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在進行房地產行政管理過程中與拆遷單位難免建立一些關系,而被拆遷人與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聯系很少,被拆遷人有理由懷疑拆遷人利用與房地產管理部門的關系去干預和影響房屋評估的過程和結果。所以,筆者認為,利用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市場主體之間民事行為中的房屋價格評估由拆遷管理部門下屬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并非妥適。當然,被拆遷房屋與調換房屋的價格也并非一定要進行評估,若雙方能就補償的金額和差價結算的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不評估,這樣一方面可以盡快簽訂拆遷協議并付諸實施,節(jié)省時間,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省卻一筆評估費,降低拆遷中的成本。
5、拆遷安置辦法。安置是針對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遷人不能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且不能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拆遷人應當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可以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也可以提供周轉房。
6、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業(yè)補償費的支付。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的停業(yè)補償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規(guī)定,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7、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是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遷的時間界限,這一期限是用來約束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過渡期限是指在實行產權調換補償形式下,拆遷人提供適宜入住的調換房屋的時間界限,這一期限是用來約束拆遷人的。
8、違約責任。對拆遷人來說,違約責任主要是不能按時支付補償款和超過過渡期限提權調換房屋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違約金。對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來說,違約責任主要是不按時搬遷和騰退周轉房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是被強制搬遷。
第三節(jié) 拆遷補償安置中的行政裁決和先行拆遷
一、拆遷補償安置中的行政裁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解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救濟手段和程序,有三層含義:第一,行政裁決是解決糾紛的前置手段和程序,即拆遷雙方當事人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發(fā)生爭議經協商達不成協議時,應先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才能請求司法救濟?!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guī)形式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納入行政管理范疇,并授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對這類糾紛的先決權。司法救濟只是作為行政裁決的司法監(jiān)督程序而存在。兩種法律救濟手段或程序并非可以選擇適用,行政裁決是必經程序,非經行政裁決法院不得受理。《條例》將行政裁決作為前置程序,并賦予裁決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目的,一是緣于拆遷建設具有嚴格的計劃性,拆遷計劃中斷或拖延必然產生連鎖反應,影響城市規(guī)劃并會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二是緣于處理拆遷案件與社會公益具有密切的關聯,不能因為少數人的權益糾紛拖延拆遷期限,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二,裁決結果可以作為強制執(zhí)行的依據。在裁決規(guī)定的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無論是否提訟,也無論一審期間或二審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均可責令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第三,裁決的強制執(zhí)行力并不排除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對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對于當事人不服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裁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究竟是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還是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條例》未作規(guī)定。實踐中各地的作法大相徑庭。有的地方法院對未經裁決的房屋補償、安置糾紛直接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對不服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則先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這類糾紛進行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對未經裁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筆者認為,當事人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裁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對待,要求當事人以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理由如下:1、裁決拆遷協議是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居中公斷,不同于行政機關在管理事務中對相對人的行政處理。2、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原則及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使得行政審判對于解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存在嚴重的局限性和不徹底性,行政訴訟不利于當事人之間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順利、徹底地解決。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了行政賠償案件外,不得適用調解作為審理程序和結案方式。如果對當事人不服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裁決的訴訟作為行政案件,則人民法院對行政裁決的司法審查不適用調解,只能機械地對行政裁決進行合法性審查,然后簡單地作出維持或撤銷的判決,未能使當事人心服口服,真正解決糾紛,不僅化解不了社會矛盾,有時甚至還會繳化矛盾,增加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行政訴訟中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變更原行政決定,只有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情形下才能變更。行政訴訟的這一原則決定了人民法院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裁決行政訴訟案的審理不能行使司法變更權。也就是說,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只審查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合法性,對于合法的行政裁決予以維持,而對于不合法的則只能予以撤銷。拆遷行政裁決一般是對房屋拆遷的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拆遷期限等問題作出全面處理,法院審查行政裁決只有一小部分違法,而其他大部分內容都正確、合法時,由于人民法院對該行政裁決不能行使司法變更權,因此未能直接判決變更以息訟,卻只能判決撤銷,使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又處于未決狀態(tài),一切又得從頭開始。3、拆
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之間的糾紛完全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訴訟到法院時應作民事案件處理。
二、拆遷補償安置中的先行拆遷
由于拆遷關涉到城市規(guī)劃的執(zhí)行,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而在實踐中確有一些被拆遷人以種種借口故意拖延搬遷,損害拆遷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此,只要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先予執(zhí)行的條件,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guī)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這里規(guī)定了兩種先行強制拆遷,一種是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一般是行政部門)實施的行政強制拆遷。另一種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司法強制拆遷。筆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頗值商榷。強制拆遷是一種強制執(zhí)行措施,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我國的強制執(zhí)行權統(tǒng)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行使執(zhí)行權。上述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比民訴法的階位低,條例中規(guī)定行政強制拆遷將執(zhí)行權授予行政機關,顯然與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相沖突。再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是拆遷補償安置中的當事人,不可能為強制拆遷提供擔保,條例規(guī)定由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也有不妥,所以應以拆遷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為宜。
先行拆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行拆遷將嚴重影響拆遷人的生產經營的。拆遷人提出先行拆遷申請,必須是因被拆遷人拒不搬遷將要或已經嚴重影響施工工期,給拆遷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遷或過渡的條件,即提出申請的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房或過渡期周轉房,在進行拆遷后,使被拆遷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據《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guī)定,拆遷人在提出先予執(zhí)行申請時,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沒有提供擔保或拒絕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駁回申請。在先行拆遷后如申請人敗訴的,其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zhí)行遭受的經濟損失。
根據房屋拆遷的特點,筆者認為,擔保的方式可分為房屋擔保和資金擔保兩種。所謂房屋擔保,是指申請人提供與被拆遷房屋市場價值相當的產權清晰的房屋,房屋的產權可以是申請人的,也可以是其他擔保人的。該擔保房屋,未經人民法院允許,申請人和其他擔保人不得擅自處分。所謂資金擔保,即申請人提供與被拆遷房屋市場價值相當的資金,交由人民法院控制。
對產權不明確且在動遷期限內無法裁判確定的房屋如何實行拆遷?條例第29條規(guī)定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辦理證據保全,然后進行強制拆遷。筆者認為,此規(guī)定不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如只要求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而不提供任何實際財產擔保的情況下先行拆除房屋,拆遷人便會占據主動優(yōu)勢,拖延補償,而被拆遷人則完全處于被動地位。所以,筆者認為,對拆遷范圍內產權不明確或正在涉訟的房屋,拆遷人申請強制拆遷時也應向人民法院提供房屋擔?;蛸Y金擔保。
第四節(jié) 拆遷補償安置中的幾種特殊情況
一、共有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
對全體共有人要求對共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予準許,產權調換 的房屋和被拆遷房屋之間的差價,應由全體共有人享有和承擔。對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產權調換,部份共有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應給予貨幣補償。如屬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產權調換,部分共有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應由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按共有的份額進行分割,然后根據共有人各自的要求進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對于不在共有房屋內居住的共有人,不予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產權不明確的房屋的拆遷補償
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是指房屋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不能確定產權人的房屋。由于產權人不明確,拆遷人無法與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所以拆遷決定公布后,產權糾紛的當事人應就產權問題盡快協商一致,由確權之后的產權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在確權過程中,遇有落實私房政策的情況應一并處理。拆遷條例第29條對拆遷產權不明確房屋作了規(guī)定。前節(jié)中談到這一規(guī)定對潛在的產權人即被拆遷人來說有失公平。筆者認為,如果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糾紛尚不能解決的,拆遷人可以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實際情況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并提供房屋或資金擔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先行拆遷。申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所謂證據保全,是指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取得的、證明有關行為或事件的證據和材料進行收集、固定和保管,以保留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措施。辦理證據保全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房屋原狀被毀而在補償問題上產生新的糾紛。
三、租賃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
為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承租權,使其正常的生產生活不因拆遷而受到影響,維護房屋租賃秩序的穩(wěn)定,拆遷條例第27條規(guī)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設有抵押權的房屋的拆遷補償
房屋抵押是指房屋產權人以房屋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從該房屋的價值中優(yōu)先受償。房屋產權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稉7ā返?8條規(guī)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規(guī)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房屋拆遷實質上是國家運用國家的強制力對房屋進行征收,房屋拆遷后,原來作為抵押物的房屋即行滅失,其上設定的抵押權也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雖然抵押權消滅,但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就該抵押物的補償金或補償物獲得優(yōu)先受償,這種優(yōu)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延伸。所以在實行產權調換補償情形下,由于調換房屋是特定物,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需就調換的房屋另簽抵押合同,也不需再辦理登記,照樣可以優(yōu)先受償。而在實行貨幣補償情形下,由于貨幣是種類物,抵押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申請法院采取適當保全措施。
五、臨時建筑和違章建筑的拆遷補償
臨時建筑是由規(guī)劃部門批準建設短期內臨時使用,但不核發(fā)房屋產權證書的建筑。臨時建筑有嚴格的批準使用期限,拆除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參照臨時建筑剩余使用年限內的租金計算補償金額。
違章建筑是指沒有經過規(guī)劃部門批準領取建設許可證而擅自建設或擅自改變規(guī)劃批復方案、用途而建設的建筑物。拆除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房屋拆除合同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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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做好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根據《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含依法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房屋拆遷補償和房屋拆遷安置,均適用本規(guī)定。
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有關城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指導、監(jiān)督、檢查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二)受理拆遷申請,審驗有關文件資料,審查拆遷計劃和安置方案,確認拆遷承辦單位,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除許可證》。
(三)負責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
(四)下達暫停辦理通知書、拆遷公告和搬遷通告。
(五)負責委托協議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備案,辦理證據保全。
(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行政強遷。
(七)接待處理有關房屋拆遷的來信來訪。
(八)依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九)培訓、考核拆遷工作人員,頒發(fā)崗位合格證書。
(十)依法查處拆遷工作中違法違章行為。
(十一)建立拆遷檔案制度,管理拆遷檔案。
第四條 在暫停辦理戶口期間,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出生、結(離)婚、軍人復員轉業(yè)退伍以及離退休等特殊原因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 應當到市拆遷辦辦理認定手續(xù)。認定后,公安部門應當準予入戶或者分戶。未經市拆遷辦認定的,拆遷人可以不予安置。
第五條 拆遷通告前,拆遷人應當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回遷房屋建設工程總造價50%的資金作為專項資金,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拆遷人專項用于回遷房屋建設。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拆遷人完成回遷房屋工程量的50%以后,根據其形象進度通知銀行分期支付專項資金中的80%;另外20%在被拆遷人全部回遷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銀行一次性向拆遷人支付全部本息。
未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銀行不得向拆遷人支付專項資金。
第六條 搬遷期限一般為10至15天,組織統(tǒng)一拆遷的,由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職工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所在單位憑市拆遷辦出具的房屋拆遷證明,給公假5天。
第八條 凡屬委托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被委托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簽訂。
第九條 拆除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應當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會簽手續(xù)、《房屋拆除證》、房屋拆除協議書、房屋拆除方案等有關資料到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拆除許可證》。未辦理《拆除許可證》的,不得拆除和損壞房屋。
拆除市政公用設施,拆除單位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商定后共同實施。
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必須在拆遷通告規(guī)定的拆除期限內完成拆除工作。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市拆遷辦繳納拆遷管理費: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遷人的戶數計算,每戶210元。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4元。
(三)實施統(tǒng)一拆遷、重點工程拆遷和城市綜合開發(fā)區(qū)拆遷的,按照(一)、(二)項規(guī)定費用的80%繳納。
第十一條 實行委托拆遷的,拆遷人應當支付給被委托人拆行委托費: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每戶600元計算。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算。
第十二條 從拆遷通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結束到組織回遷進戶時止,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臨時過渡期限。臨時過渡期限依據新建安置用房的層數不同,分別為:
(一)安置用房為7層以下多層建筑的,臨時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二)安置用房為8-18層高層建筑的,臨時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三)安置用房為19層以上高層建筑的,臨時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6個月。
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等各種業(yè)務用紙均由市拆遷辦統(tǒng)一印制。
第十四條 在執(zhí)行行政強遷時,拆遷所在地的公安、規(guī)劃、城建、工商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業(yè)務積極配合市拆遷辦工作。
第十五條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遷搬家的,由拆遷人每戶發(fā)給搬家補助費240元;實行一次性安置的,每戶發(fā)給搬家補助120元;被強遷的,不發(fā)給搬家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含越冬補助費,下同)按核定的過渡人口,搬遷時預發(fā)10個月,回遷時按實際過渡期限一次結清,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臨時安置補助費,依據過渡期限,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
(一)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24個月(含24個月)的,每人每月35元。
(二)臨時過渡期限在24個月以上,不超過36個月的,每人每月50元。
被拆除的房屋有暖氣而過渡用房沒有暖氣的,由拆遷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標準發(fā)給采暖補助費。
實施委托拆遷的,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采暖補助費由拆遷人發(fā)給被拆遷人。
第十六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遷人(含個體工商戶)停產停業(yè)的,在停產停業(yè)期間,由拆遷人按照其拆遷范圍內的在冊職工人數,根據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60%發(fā)給停產停業(yè)補助費。
對在拆遷范圍內停產停業(yè)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全額發(fā)給離退休費。其中,單位未參加社會統(tǒng)籌保險的,由拆遷人支付給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參加社會統(tǒng)籌保險的,其應當上繳給保險部門的保險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備、原輔材料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拆除,搬遷等費用由拆遷人承擔;遇有特殊情況,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市拆遷辦裁決。
第十七條 拆除住宅兼營業(yè)房屋,一次性發(fā)給停業(yè)補助費600元。
第十八條 拆除經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修建的門斗、圍墻以及水井等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物,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有防寒屋頂及瓦蓋的門斗,屬磚木結構的,每平方米30元;屬混合結構的,每平方米40元;其它結構的,每平方米20元。
(二)磚砌圍墻,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延米12元;高度在1.5以上的,每延米15元。
(三)水井,手壓式的每口60元;管式的每口120元。
第十九條 拆除有《臨時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臨時使用證》的房屋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后的40%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房屋的重置價格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結構、相同標準、相同質量房屋的單方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 對因城市規(guī)劃需要改變原房使用功能需要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在拆遷范圍內安置,也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是指在拆遷范圍以外所進行的安置。凡易地安置的,應當按照其應當安置標準無償提高一個戶型進行安置。
第二十二條 房屋使用證未標明居住面積的,實際居住面積的測定,應當以原房屋使用功能為依據。公有房屋經產權人批準改建的,按照改建后的居住面積進行計算;私有房屋的居住面積按照實際測定。
《辦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住宅房屋使用人視為應安置人口,但原居住面積不予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超過原房屋居住面積安置的部分,其居住面積按照200%折算建筑面積,折算后的建筑面積超過實際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的,按照安置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四條 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價格按照上一年度磚混結構房屋的單位建筑成本的70%計算。
凡交納的擴大面積安置費,拆遷人應當給交款人出具收款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有正式戶口的常住人口是指在拆遷公告前居住在拆遷范圍內的人口,其它地方有住房的應當合并計算,合并后的人均居住面積超過上年全市平均居住水平的,按照原居住面積安置。
第二十六 《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購買的房屋是指有合法證照的房屋。
第二十七條 回遷安置用房按照下列規(guī)定,實行公開分配:
(一)拆遷人按被拆遷人的受益面積大小、搬遷時間早晚、實際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與應交總額的比例和時間先后、原房屋樓層、居室朝向和室內設施,分別排定名次順序號并張榜公布。
(二)根據每戶排定的順序號之和,排定該戶名次順序名。
(三)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據排定的名次順序號選定所對應戶型的房號。
第二十八條 凡被強遷且無正當理由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市拆遷辦裁決的居住面積進行安置。
第二十九條 新建回遷住宅房屋的設計標準,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廚房不得小于4平方米(廚房應當有外窗或開向走廊的窗戶),衛(wèi)生間(含廁所)不得小于1.8平方米(無通風窗口的廁所必須設置通風道);廳不得小于5平方米;居室不能間接采光。
小套房屋居住面積不得少于13平方米;其朝向不得為北向。
其它戶型均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設計圖,應當在拆遷通告前報市拆遷辦審核。
第三十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應當按照單元立體砍塊、正側向搭配。
所安置的居住面積少于或者多于1平方米的,均為合理安置。安置面積多于1平方米的,多于部分拆算成建筑面積后,按照上一年度磚混結構房屋的單位建筑成本的70%結算;少于1平方米以上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重新予以安置,或者由拆遷人按照商品房價格給予補償。
每提高或者降低一個戶型的標準為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上年全市人均居住面積。
第三十一條 對組織、人事部門確認的縣團級或相當于縣團級(含高級職稱知識分子)以上的被拆遷人,未達到縣團級住房控制標準的,可以按照應當安置標準提高一個戶型安置,其提高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后,按照上一年度磚混結構房屋的單位建筑成本計算費用,由被拆遷人所在單位繳納,單位繳納不了的,由個人承擔;個人承擔不了的,拆遷人按照應當安置標準安置。
第三十二條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 本規(guī)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房屋拆除合同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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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全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第二條:發(fā)包方式、合同價款及承包范圍
2.1發(fā)包方式:
2.2合同價款:
人民幣大寫: (¥ )
2.3承包范圍:
第三條:下列文件作為本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合同價款支付:
4.1、工程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時間和方式:
4.2、工程結算:雙方約定的工程款結算支付時間和方式:
4.3、付款采用銀行匯票或電匯。
4.4、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在合同實施期間不因政策或市場或實際拆除物數量與乙方測算數量發(fā)生偏差等因素的變化而發(fā)生改變。
第五條工期
具體開工時間:日期:
第六條工程質量及技術要求
6.1 乙方將拆除范圍內建(構)筑物全部拆除,并將建筑垃圾運至指定的地點,拆除的材料全部運出廠外,拆除現場要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6.2 拆除過程中要保證拆除范圍外的其他生產設施等的安全。
6.3 拆除的整個過程的工程質量及技術要求嚴格相關質量技術規(guī)范書執(zhí)行。
第七條施工安全
7.1 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制定安全生產施工措施,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7.2 乙方必須設置足夠的專職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7.3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所造成的工傷等事故或其他經濟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7.4 乙方應做好垃圾運輸過程中沿途的安全防護工作,嚴防附近農民在沿途卸車、哄搶建筑垃圾,在堆放場地嚴防因堆放和防護不當而造成的塌方、滑坡等安全事故,如因此發(fā)生安全事故,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7.5 乙方在拆除過程中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確保甲方的設備、人員的安全,如因乙方的安全防護措施不當,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7.6 拆除的整個過程的安全要求嚴格按本合同所附雙方簽訂安全協議執(zhí)行。
第八條甲、乙雙方責任
8.1 甲方職責:
8.1.1提供拆除場地。
8.1.2負責審核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進度網絡圖。
8.1.3負責現場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工作。
8.2 乙方職責
8.2.1乙方必須擁有相應的資質,相關材料辦理施工手續(xù),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8.2.2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必須統(tǒng)一著裝。
8.2.3負責地方關系及施工現場周邊環(huán)境的協調,如因地方關系等處理不當造成停工、窩工、工期拖延等,全部由乙方承擔責任。
8.2.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拆除的材料不得任意堆放,不得影響廠區(qū)交通和綠化景觀,其建筑垃圾應集中堆放,及時外運至指定地點,在垃圾外運期間乙方應確保道路清潔、暢通,道路上灑落的建筑垃圾應當每天及時清理干凈。所有的垃圾清理干凈后,方可驗收。
8.2.5負責施工現場、沿途及建筑垃圾堆放場地的安全防護及消防工作。
8.2.6乙方在施工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能隨意更換現場代表。
8.2.7因拆除工作量大、時間緊、拆除場地狹小等,乙方應服從甲方現場的協調管理,嚴格按照甲方劃定的范圍和規(guī)定的拆除順序施工,確保不涉及拆除范圍外的其他生產設施的安全運行。
8.2.8乙方必須給其所有人員配置明顯的標識,乙方人員憑此標識進、出施工場地。
8.2.9拆除過程中要保證拆除范圍外的其他生產設施等的安全。否則,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甲方的損失,乙方應負全額賠償責任。
8.2.10在每個單位工程拆除前,乙方應提前72 小時將拆除的措施、時間報甲方認可,未經甲方認可不得拆除。
8.2.11除由于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外,乙方應嚴格按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達到使甲方滿意的程度。乙方應嚴格遵守與執(zhí)行甲方的指令,應服從甲方在施工現場的統(tǒng)一管理,按照甲方的部署進行拆除工作,不得野蠻施工。
8.2.12乙方應制訂施工措施、安全措施、進度計劃網絡圖報甲方審批。
8.2.13在開工前乙方應提供其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有效證件。
8.2.14拆除中對甲方指定的水、暖、電、汽、煤氣、化學等地上地下設施及管線的隔離點,應采取專項防護隔離措施,并報甲方進行備案。否則,因乙方責任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全額賠償責任。
8.2.15施工時發(fā)現不明障礙物或者不明管線等,施工單位應當立即暫停施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及時向甲方報告,經甲方處置完畢后方可恢復施工。否則,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甲方的損失,乙方應負全額賠償責任。
第九條竣工驗收
9.1 乙方在竣工前七天內向甲方送交“竣工報告”(最終驗收證書)
9.2 竣工前五天,由乙方組織預驗收,符合要求后,由甲方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并提供最終驗收證書,作為結算的依據。
9.3 驗收存在的工程質量問題及其它問題施工單位必須按要求進行整改,以最終符合驗收要求日期為竣工交工日期。
第十條違約責任
10.1 乙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乙方應
無條件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料損失由乙方承擔,或因乙方原因發(fā)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0.2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10.3 雙方中某一方如不能按期付款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
10.4 因乙方施工、保管不善造成的自有及拆除的設備和材料的丟失、毀損,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10.5 按照乙方的施工進度安排,如果甲方認為乙方的人員、機具配置不能完全勝任此進度安排工作,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規(guī)定時間內更換(補充)符合要求的人員或機具,否則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0.6 乙方不將建筑垃圾運至指定地點,隨意傾卸或道路未及時清理的,乙方應負違約責任。
10.7 爭議解決辦法:甲乙雙方履行合同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訟。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變更、中止和終止
11.1 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該項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11.2 如果乙方有違反或拒絕執(zhí)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行為時,甲方將用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 天內確認無誤后應對違反或拒絕作出修正,如果認為在3 天內來不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糾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甲方將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權利。對于這種中止,甲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乙方負擔。
11.3 如果乙方的違約行為在本合同其它條款中有明確規(guī)定,則按有關條款處理。
11.4 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若因國家計劃調整而引起本合同無法正常執(zhí)行時,乙方或甲方可以向對方提出中止執(zhí)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的建議,與之有關的事宜雙方協商辦理。
11.5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開始生效。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災難(如臺風、洪水、地震、火災和爆炸等)戰(zhàn)爭(不論是否宣戰(zhàn))叛亂、動亂等等。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義務的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時間,但是不能因為不可抗力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
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fā)生后,盡快將所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0 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盡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12.3 如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估計將延續(xù)到60 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本合同的執(zhí)行問題。
第十三條其它
13.1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文與附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時,以合同正文為準。如果不同時間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時,以時間后者為準。
13.2 合同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都不得超過合同的規(guī)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對另一方作出有約束力的聲明、陳述、許諾或行動。
13.3 本合同列明了雙方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條款。任何一方不承擔本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
13.4 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3.5 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與“拆除物資”和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
13.6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另行商議。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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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合同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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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guī)定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維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分區(qū)規(guī)劃和詳細規(guī)劃的要求,在政府的宏觀調控指導下,本著有利于完善城市綜合功能和產業(yè)結構的調整,有利于新老市區(qū)協調發(fā)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實現社會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tǒng)一。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國家的城市建設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及縣(市)、旅順口區(qū)、金州區(qū)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qū)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規(guī)定,認真做好房屋拆遷單位資格審查、發(fā)證,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培訓考核,審批房屋拆遷計劃和安置方案,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以及下達停止供水、供電、供煤氣的通知等行政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各級規(guī)劃土地、城建、公用、外經、公安、工商、稅務、教育、交通等部門應配合拆遷主管部門,保障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八條 房屋拆遷,須嚴格執(zhí)行《大連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條例》,重點改造房屋質量低劣、設施簡陋、交通不暢、環(huán)境污染嚴重地區(qū)。
對大連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中已確認的有特殊風格和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和人文景觀,應當繼續(xù)予以保護,并設置專門標志,如確有必要進行拆遷改建時,應由市規(guī)劃土地局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guī)定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guī)定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并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房屋拆遷。房屋拆遷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
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可實行下列三種方式:
(一)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拆遷能力的單位統(tǒng)一拆遷,進行綜合開發(fā),承擔全部拆遷安置任務;
(二)拆遷人自行拆遷,承擔全部拆遷安置任務;
(三)拆遷人委托拆遷,委托有被委托拆遷資格的單位承擔拆遷安置任務。
承擔拆遷任務的單位,須經拆遷主管部門審查,具備拆遷資格的,發(fā)給《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不具備拆遷資格的,不得承擔房屋拆遷任務。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出具委托書,并將委托書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是具有房屋拆遷資格單位的在冊職工,經拆遷主管部門進行業(yè)務培訓、考試合格并領取房屋拆遷工作證的人員。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須持證上崗,進行房屋拆遷工作。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核發(fā),拆遷主管部門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期限等內容以公告和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遷公告公布后至回遷安置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范圍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房屋買賣、交換、出租、抵押、典當、贈與、分割、析產、調換等;
(二)房屋改擴建、改變用途、裝修;
(三)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
(四)企業(yè)設立審批和營業(yè)執(zhí)照核發(fā)。
對在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市人民政府已公告為近期規(guī)劃改造的范圍,亦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在已公布的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遷入原戶的,可按戶籍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常住戶口遷入手續(xù):
(一)因婚嫁而增加的人口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的出生嬰兒;
(二)大中專畢業(yè)生和退學、休學或被取消畢業(yè)分配資格的學生及未安排住房的復轉退軍人、海員;
(三)歸國定居的華僑、港澳臺胞及回國的公派或非公派出國、出境人員;
(四)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少管人員;
(五)在房屋拆遷公告前,已辦理完房屋買賣、交換、租賃、典當、析產、分割、贈與、分戶、調換等手續(xù),尚未辦理戶口遷入手續(xù)的;
(六)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xù)的。
第十三條 拆遷人或承擔拆遷安置任務的單位,須嚴格遵守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房屋拆遷有關規(guī)定,在拆遷期限內須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一)向被拆遷人發(fā)送房屋拆遷通知書;
(二)召開拆遷動員會議,向被拆遷人進行宣傳解釋;
(三)核實被拆遷人戶口、房屋租賃關系、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等有關證件;
(四)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編制被拆遷人預留安置房源和回遷安置方案,與被拆遷人及其工作單位簽訂投資代建房、預購商品房協議;
(六)按照公開、平等、合理的原則安置被拆遷人。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在被拆遷人搬遷時,發(fā)給拆遷證明。拆遷證明中應注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補償形式以及其他必須注明的內容。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在被拆遷人回遷安置六個月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明確規(guī)定補償金額、回遷安置的具體地點、面積、違約責任和當事人雙方認為應當簽訂的其他內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人應一次性付清補償金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送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或履行協議發(fā)生糾紛的,可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裁決,對拆遷主管部門居間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按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做了合理安置,或者提供了合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應在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超過搬遷期限無正當理由不搬遷的,拆遷人可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公安部門強制搬遷或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搬遷時,須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損壞房屋各種設施,違者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按規(guī)定遷出和回遷安置時,其所在單位應按出勤分別給予遷出、遷入公假各兩天。
第二十條 公安、教育、糧食、郵電、公用、工商等部門,應及時為被拆遷人辦理戶口遷移、子女轉托轉學、糧食關系、電話移機、信件投遞、供水、供電、供氣、工商網點停業(yè)歇業(yè)等業(yè)務事宜。
第二十一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條例給予補償。
拆除經規(guī)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由被拆遷人自住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給予適當補償。拆除其它臨時建筑及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房屋作價補償評估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拆除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應按照原使用性質、規(guī)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作價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拆除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公房,新建房屋產權仍歸屬國家所有。拆遷人確需擁有產權的,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作價補償。
第二十六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拆除企事業(yè)單位自管住宅房屋,不實行產權調換的,可作價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不再結算;償還建筑面積超過部分,按商品房基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拆除私有住宅房屋,須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房屋評估,對需要安置住房的,給予作價補償;對不需要安置住房的,可作價征購。
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償還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部分,按商品房基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部分,按征購評估價格結算。
第二十九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作相應修改。
第三十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房屋,在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做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一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予以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給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
第三十三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guī)劃對建設地區(qū)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城市舊區(qū)改建的原則統(tǒng)籌安排。
第三十四條 拆遷人必須保證預留回遷安置房源,并堅持先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交付商品房的原則。在同一地段內建造的普通商品房屋和回遷安置用房應當同一標準。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實行單元立體分配。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回遷安置面積。
因人口多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居住有困難的,七層以下建筑按人均12至14平方米,八層以上高層建筑按人均14至16平方米核定安置面積。所增加的面積由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及其工作單位按照拆遷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繳納投資代建費。超過人均安置標準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基準價格結算。但一室戶超過人均安置標準面積部分,仍按投資代建費結算。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屬原住臨時建筑的不計算面積,應全額繳納投資代建費。
住宅用房臨時改變用途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遷安置時,應按住宅用房安置。
第三十六條 對常住戶口不在拆遷范圍內,但原屬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之一,因出國、出境(未定居)和服兵役、入學、入托、勞教、服刑(被注銷城市戶口的除外)已遷出拆除范圍或夫妻一方戶口在本市市區(qū)以外的,應計算安置人口。
第三十七條 拆遷人為被拆遷人安置住房時,在拆遷范圍內雖有常住戶口,但另有住房的或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在拆遷范圍內親屬處,而父母另有住房的,不予計入安置人口。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回遷安置時,原租住公房的按房屋租賃合同計戶;原私房產權人按私房產權執(zhí)照計戶;原租住私房的按常住戶口計戶。
對計戶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給予分戶住房安置:
(一)不同輩分的兩對夫妻身邊有兩個年滿18周歲以上的家庭其他成員同住一套住房的;
(二)相同輩分的兩對夫妻同住一套住房的。
分戶安置住房原則上應移地安置,但不享受跨類區(qū)優(yōu)惠安置待遇。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回遷安置時,家庭成員中年滿12周歲以上的子女和家庭其他單身成員,按異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原則安置住房。分室安置住房,不得以廳代替居室。
第四十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利用臨時建筑、違章建筑從事經營的,其使用人應在公布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安置。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地安置:
(一)拆除住宅房屋,拆遷范圍內新建房屋為別墅、公寓和商貿等非住宅用房的;
(二)因分戶需增加住房面積的;
(三)原住臨時建筑經審查確需要安置住房的;
(四)經市規(guī)劃、環(huán)保等主管部門認定不宜在原地從事生產經營的。
第四十二條 移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在人均安置標準面積的基礎上,從特類、一類、二類區(qū)移地安置到三類區(qū)的或從三類區(qū)移地安置到四類區(qū)的,按累進遞增辦法,免費增加安置住房面積20%至25%;從特類、一類、二類區(qū)移地安置到四類區(qū)的,免費增加安置住房面積30%至35%。
第四十三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在過渡期限內原則上應由拆遷人安排住處,同時鼓勵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
拆遷人拆除非住宅房屋、臨時建筑和違章建筑,不提供周轉房過渡安置。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采取過渡安置的,自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搬遷結束時間起,應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最長過渡期限:
房屋拆除合同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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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城鎮(zhèn)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衡陽縣房地產管理局為衡陽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全縣城鎮(zhèn)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鎮(zhèn)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四條拆遷房屋必須依法辦理房屋拆遷許可手續(xù)。拆遷人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第五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將全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拆遷專用存款帳戶,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jiān)督。
第六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九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書要載明補償金額、付款方式、搬遷期限;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要載明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大興安嶺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縣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宗教場所、文物古跡以及人民防空設施、園林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的權屬、建筑面積、建筑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為準;權屬證書未注明的,以產權檔案記錄或者其他有效文件為準;已經改變用途的,以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權屬證書未辦理的,建筑面積以實地丈量為準,其計算方法執(zhí)行國標《房地產測量規(guī)范》()。
第十五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安置的拆遷補償,不得的挪作他用,拆遷人沒有足夠資金存入拆遷專用款帳戶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及時解控相應數量的資金,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尚未簽訂補償設置協議的資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解控。
第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須由能夠確保安全的建筑工業(yè)企業(yè)承擔。承擔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負責人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負責。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業(yè)在房屋拆除施工前,應當制定拆除房屋的實施方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拆除房屋的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設施的情況、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護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等內容。實施房屋拆除的企業(yè)和人員,必須按照拆除房屋的實施方案施工。
實施房屋拆遷、拆除的人員必須接受業(yè)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與技能。
第十七條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發(fā)放《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fā)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放《施工許可證》,房產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銷售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等,凡涉及房屋拆遷的,均應要求申請單位提供房屋拆遷許可證,否則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后10日內,拆遷人應當及時辦理被拆房屋的產權注銷手續(xù),或者為被拆遷人辦理調換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xù)。
戶籍管理、教育、醫(yī)療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提供的房屋拆遷安置證明,及時為被拆遷人辦理戶口遷移、轉學、就醫(yī)等有關手續(xù)。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以實行貨幣補償為主,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二條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非公益事業(yè)用房的附屬物,含拆除村民的畜圈、棚子等附屬物,不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如果達不成協議,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拆遷的房屋用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拆遷補償中所含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款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二十七條貨幣補償的金額,先由拆遷人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因素進行分類評估,再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根據分類評估結果,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估價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為準。
評估報告書應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評估結果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向公眾公布,并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拆遷當事人就拆遷補償金額協商不成時,由雙方共同選定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的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分戶評估。分戶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必須提供有合法產權手續(xù),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房。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三十條拆遷提供的產權調換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5平方米的最低標準戶型。
被拆遷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最低標準戶型的,可以在標準戶型內申請增加安置面積,增加面積的價格按當年建安成本價計算。
拆遷范圍確定后分戶的,不享受本條所規(guī)定的優(yōu)惠。
第三十一條拆遷住宅,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計付給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屬于貨幣補償和一次性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給搬遷補助費4元;屬于過渡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給搬遷補助費8元。
拆除生產、經營用房的,由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對于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拆遷人應當給予相應補償。搬遷補助費、補償數額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開支或者所廢棄生產設備的實際價值確定。在安置前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相應補償。
拆遷人負責搬遷的,不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在過渡安置期間,拆遷人應當對自行安排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按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計付。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安置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加倍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安排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于拆遷人的責任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5元付給被拆遷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以欺詐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助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可以并處拆遷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行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核發(fā)房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妨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人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三十九條在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房屋拆除合同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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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一
發(fā)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規(guī)定,對旬陽縣城關第二小學院內一棟教學樓進行拆除。經雙方協商,為明確雙方職責,保證拆房工作順利進行,簽訂合同如下:
一、 拆房工程項目:
1、 拆房工程范圍:
2、 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按本合同確定的單價結算。
二、 合同價格:
確定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單價為 80.00(捌拾) 元/平方米,合計總人民幣48000.00元,大寫人民幣:肆萬捌仟元整。
付款方式:
由乙方先行墊資,一年內付清。
三、 合同工期:
1、本工程自月日開始拆房,拆除工期自拆遷時間確定后,7日內完成,情況特殊的在簽訂合同時另行協商。
2、 施工期間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雙方可另行協商延長工期。
四、 拆房要求:
1、 乙方承攬的拆除舊房范圍必須根據合同確定的紅線范圍內及甲方指定的實施拆除作業(yè),包括所有建筑、構筑物及一切設施,拆至原房屋基礎底止,并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拆除后的建筑材料歸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處理。
2、 房屋拆除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包括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報管理單位審批備案;應落實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花名冊并報管理單位備案;乙方在拆除現場必須設置現場辦公室,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明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和安全職責。
3、 乙方在拆除房屋時要始終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要現場指揮拆除作業(yè),如有事離開時,必須有12名施工管理人員(持有上崗證)留在拆房現場指揮拆除作業(yè)。
4、 拆除工程現場必須設置圍護封閉。在市區(qū)主要路段、交通要道兩側,圍護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圍護應做到清潔整齊、無破損,不得有礙市容觀瞻。拆除工程二層以上必須搭設腳手架,在市區(qū)主要干道兩側和居民住宅周圍進行拆除工程,必須采用鋼腳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形式,必要時搭設防護隔離棚。
5、 乙方從事拆房工作的人員參加人身安全保險,保險單送管理單位效驗備案。無保險者一律不得拆房。
6、 乙方必須首先對種類窖池、水池、水井及電線、電纜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障礙物進行清理或清除,并設置明顯的警告牌,清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拆房施工現場的安全。
7、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頭戴安全帽,腳穿勞保鞋,高空作業(yè)不準疲勞作業(yè)并應系好安全帶,進入危險區(qū)域應采取嚴格的防范措施。不準酒后從事拆除作業(yè)。
8、 拆除工程作業(yè)一般自上而下,按順序進行,不得立體交叉拆除作業(yè);拆除時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后拆除承重結構;拆除欄桿、樓梯和樓板、腳手架應與同層次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
9、 做好現場文明施工,房屋材料必須堆放整齊,周圍道路溝管暢通,不準亂占馬路和人行道,嚴格執(zhí)行門前三包制度,瓦礫雜物不準散置馬路,要每日清鏟干凈。
10、 從承接拆房施工任務至拆房完畢經甲方驗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對施工現場負全面責任。乙方在拆房過程中如出現拆房人員或其他人員人身傷亡事故,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涉。
11、 拆房施工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不準行兇斗毆,不準聚眾,不準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服從統(tǒng)一管理。
五、 違約責任:
1、 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轉包,如一經發(fā)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損失的,均由乙方承擔經濟和法律的全部責任。
2、 甲方交付乙方單體建筑物(構筑物)被拆房屋鑰匙后,乙方應立即組織人員進場施工,如果乙方三天內不組織人員進行施工,甲方扣除違約金1000元;如乙方七天內不組織人員進場施工,甲方扣除乙方違約金3000元外,并可另安排施工隊伍進場施工,所需拆房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代表:
(簽字蓋章) 乙方: 負責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二
甲 方(發(fā)包方):
乙 方(承包方): (身份證號碼: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擬對亞廣北路、景明北路建設涉及吳家營社區(qū)部分房屋拆除工程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亞廣北路、景明北路建設涉及吳家營社區(qū)部分房屋拆除工程
工程地點:亞廣北路、景明北路建設涉及吳家營社區(qū)
工程內容:按甲方指定范圍,拆除場地上全部原有建、構筑物及設施;
二、工程拆除范圍及要求 拆除范圍及主要內容:亞廣北路、景明北路建設涉及吳家營社區(qū) 部分房屋。拆除要求:指定范圍的地面建筑、設施全部拆除,渣土進行現場填壓并平整場地。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昆明市房產管理局下發(fā)文件昆房(2006)92號文關于對房屋拆除有關文件執(zhí)行并不能將本工程分包、轉讓給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
三、合同工期
開工工期按甲方要求進行,按照甲方的要求擬行拆除工作。
四、合同價款、支付及工程工期
(1)、乙方以工抵料,協議簽定后乙方需向甲方預付補償款¥500000元(人民幣大寫:伍拾萬元整);工程進行十天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尾款¥ 元(人民幣大寫: )。
(2)、工期為20日歷天。
五、工作和責任
⑴、乙方應辦理拆除施工合同許可證和有關部門的許可手續(xù); ⑵、乙方應編制施工組織計劃,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嚴格遵照執(zhí)行;
⑶、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及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及時組織工程人員、機械設備等就位;
⑷、乙方應做好拆除房屋前的斷水、斷電、斷煤氣等工作;
⑸、乙方應確保房屋拆除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管理;
⑹、乙方應做好臨近建、構筑物及地面、地下留存設施、植物等的保護工作,做好臨街面、施工現場內的各項安全施工及防護措施,做好施工中的安全消防措施;
⑺、乙方工程中的一切設施損壞責任、安全事故責任及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⑻、乙方應做好施工中的防塵、降噪措施,自行辦理相關手續(xù),并應取得有關部門批準,承擔由此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因甲方責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順延。
2、乙方違約責任: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拆除工程內容的,乙方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影響工程進度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七、爭議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1、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2、雙方協商不成,自向當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八、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貳份;;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至乙方支付甲方補償款之日終止本合同。
甲方:(公章)經辦人:乙方:(公章/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經辦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三
發(fā)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在西橫街有一至三層多棟舊房需要拆除,經雙方共同協商,甲方現將房屋拆除工程發(fā)包給乙方施工,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一、拆除范圍及要求:
1、祁陽縣西橫街 號至 號舊房需要全部拆除。
2、清運整過拆除的建筑垃圾,平原地面。
3、砌筑拆除舊房前面的圍墻,長約32米,高約2米,墻體為18眠墻(不含粉刷)。
4、自進場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工。
二、拆除費用:
整過房屋拆除的建筑材料歸乙方自行處理,砌固圍墻,清運建筑垃圾,甲方另補乙方人工費、清運費圍墻等工資款叁萬玖仟元整(¥39000.00元)。
三、甲方責任:
1、甲方必須切斷各戶進戶水電、外場通訊、煤氣管道。
2、派一至二名工作人員監(jiān)督,乙方施工及過往行人、車輛。
3、處理好相鄰關系。
四、乙方責任
1、乙方在施工中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拆除的建筑材料統(tǒng)一堆放,不得阻礙交通。
3、在實際施工中發(fā)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負。
五、付款方式
整過房屋拆除完畢,甲方預付乙方 元,工程全部完工后,余款一次性結清(無稅票)。
六、此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房屋拆除合同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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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居住房屋補償(1)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前款規(guī)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qū)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房屋建安重置價(房屋重置價格)是指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狀態(tài)的房屋的正常價格。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不包括房屋的裝飾價值。簡單說,建造同樣的房屋需要多少錢再算上折舊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qū)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2)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對未轉為城鎮(zhèn)戶籍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一)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qū)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二)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qū)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3)拆遷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4)拆除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筑物的補償,按照本市有關國家建設征地的財物補償標準執(zhí)行。(5)征地農業(yè)人口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拆非居住房補償(1)拆遷非居住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yè)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2)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一)按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yè)的適當補償。(3)除了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yè)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之外,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構筑物的補償,按照本市有關國家建設征地的財物補償標準執(zhí)行。(4)征地農業(yè)人口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新拆遷條例是在以往舊的拆遷條例基礎上定制的,主要是針對傳統(tǒng)的暴力拆遷,極端對抗,因拆遷索要高出實際不動產價值而暴富等一系列拆遷問題經過兩三年的調查研究,征求廣大民眾的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21日起公告宣布實施,與此同時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正式宣布廢除。新拆遷條例的正式實施宣告舊拆遷時代的結束,那些因行政干預的強拆現象在新拆遷條例中將不復存在,這也正與網絡上特別火的自助拆遷模式不謀而合,追求的理念也基本相似,都是維護公眾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文章屋網 )
房屋拆除合同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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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8號根據2002年10月3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在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合同,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和安置后拆遷的原則。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拆遷范圍、拆遷的實施步驟、被拆遷人的總戶數、對被拆遷人的安置方案、估算的各項補助費用、從事拆遷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必須在30日內向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注銷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若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方式得到償還的房屋,拆遷人應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調換房屋辦好《房屋所有權證》?,F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拆遷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國有資產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第八條、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
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并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實施自行拆遷房屋的單位,拆遷人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或者指定拆遷單位。
第九條、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方案,并到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條、房屋拆遷單位必須服從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及時將拆遷人、拆遷項目、拆遷范圍、拆遷工作程序、拆遷期限和其他相關事項,以公告形式公布。
拆遷人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向被拆遷人做好有關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許可證》內容發(fā)生變更時,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對被拆遷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縣級以上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規(guī)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償、安置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二)、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的質量、功能、環(huán)境、面積、地點和層次;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轉讓建設項目,轉讓人、受讓人雙方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有關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可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過渡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強制拆遷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執(zhí)行時,被執(zhí)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zhí)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zhí)行人員及基層組織的協助人員簽名或蓋章。強制拆遷時,應通知被執(zhí)行人到場,如果被執(zhí)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被搬出的財物,由執(zhí)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zhí)行人,因被執(zhí)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執(zhí)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zhí)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第十九條、為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對拆遷人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產權調換償還的房屋進行監(jiān)管,具體辦法由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公告公布后,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裝修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應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結構和成新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結構和成新結算。
以上經過結算后應補給被拆遷人的費用,均由房屋所有權人受益;應當由被拆遷人支付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其計劃、規(guī)劃、建設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并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四條、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從區(qū)位好的地段遷到區(qū)位差的地段的,可適當增加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或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將非住宅改為住宅安置的,應按各自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補差結算,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定價。
第二十七條、市政工程建設和公共建筑工程建設拆遷范圍內需要拆遷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不能隨即解決的,拆遷人應提供周轉過渡房給被拆遷人,或者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后由其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規(guī)定,但自行過渡期不得超過兩年。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由拆遷人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適當補助費。
第三十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20元計算。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第三十一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20元計算。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遵守過渡期限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而不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基礎上增加500%.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拆除未到規(guī)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款收據,并全額就地繳入國庫。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拆除合同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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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zhèn)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郴州市所轄各城市(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郴州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全市城鎮(zhèn)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負責北湖、蘇仙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城鎮(zhèn)房屋拆遷管理工作.郴州市房屋拆遷管理處是本市城鎮(zhèn)房屋拆遷管理的具體工作機構。各縣(市)房產管理局是其行政區(qū)域內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所轄城鎮(zhèn)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鎮(zhèn)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公安、工商、稅務、價格、金融、教育等部門,應按規(guī)定權限履行各自的職責,配合搞好城鎮(zhèn)房屋拆遷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城鎮(zhèn)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鎮(zhèn)規(guī)劃,有利于城鎮(zhèn)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有利于保護文物古跡。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受委托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拆遷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鎮(zhèn)建設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規(guī)劃管理部門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及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或買賣、交換、贈予、抵押、劃撥、分割、合并等;
(四)企業(yè)工商登記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暫停期限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延長的暫停期限屆滿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通知有關部門恢復辦理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事項。
第八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拆遷人或受委托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前后按各自職責應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一)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發(fā)送房屋拆遷公告;
(二)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宣傳解釋有關房屋拆遷法規(guī)與政策等規(guī)定。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不實施拆遷的,原房屋拆遷許可證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被批準延長拆遷期限的,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
拆遷人需要變更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一條城鎮(zhèn)房屋拆遷,可以實行下列兩種方式:
(一)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
(二)不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應當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簽訂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0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二條拆遷人應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和批準的拆遷方案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明確規(guī)定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貨幣補償金額、補償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及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范文書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房屋拆遷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損壞房屋結構,不得拆除公有設施設備,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拆遷人應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2年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第十三條拆遷人應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協議報房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租賃房屋的,租賃雙方應當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解除房屋租賃關系。拆遷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辦理證據保全。
拆遷有產權糾紛、產權期他限制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除,拆除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給織拆遷人或相關部門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對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它置用房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和抵押人。
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設立抵押權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貨幣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和抵押人。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物,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拆除經依法批準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根據已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不作為安置依據。
第十五條拆遷范圍內應拆除的房屋拆降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核發(f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有規(guī)定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遷房屋權屬的注銷登記手續(xù)、安置用房的初始或都轉移登記手續(xù)。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并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被拆遷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須由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承擔,拆遷人要與拆除施工企業(yè)訂立房屋拆除合同,合同中要有安全防護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明確承擔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負責人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房屋拆除施工前,拆遷人應持《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及拆除施工企業(yè)資質等有關資料,到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辦理拆除工程安全受監(jiān)手續(xù),然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xù)。
第十九條拆遷人確需轉讓尚未完成拆遷安置補償的建設項目的,應當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與義務隨之轉讓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予以公告。受讓人不能履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轉讓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轉讓前款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等手續(xù)。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郴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租人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同級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政復議,也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依照本辦法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的,行政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前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章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和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他合法依據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二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先由拆遷人委托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結構、用途和建筑面積進行分類評估,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然后由拆遷人與每一個被拆遷人根據分類評估價格,結合被拆遷人房屋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同一拆遷范圍內被拆遷人人數較少,并且被拆遷人愿意直接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拆遷人可以不進行評估,直接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被償金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前條規(guī)定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擇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分戶評估。雙方不能就評估中介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拒絕選擇評估中介機構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評估中介機構。
分戶評估,應當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分戶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價值相當的房源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確定房源。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拆遷人應將安置情況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差價。
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由評估被拆遷房屋的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拆除非租賃房屋,被拆遷人和拆遷人對產權調換房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
房屋產權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鎮(zhèn)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因拆遷造成的相鄰房屋、道路、綠地、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毀損、殘缺的,應當無償修復或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為準;權屬證書未注明的或未核發(fā)權屬證書的,以房屋產權檔案記錄或者其他有效文件為準;已經改變用途的,以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第三十條被拆遷人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在本地或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40平方米以內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成本價結算差價。
前款所稱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必須持有民政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證件。
第三十一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人支付房屋調換差價款的時間,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未約定的,應當在拆遷人交付房屋時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四條房屋拆遷的評估技術規(guī)范、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guī)范,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在得到安置后3個月內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安置期限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自行安排周轉房,延長時間在1年以內的,按臨時安置補助費的2倍支付;延長時間超過1年的,按臨時安置補助費的3倍支付。
(二)由拆遷人安排周轉房,除另有約定的外,延長時間在1年以內的,按照租用與被拆遷房屋相近似的房屋所需租金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年的,按臨時安置補助費的2倍支付。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將房屋拆遷補償等費用及時支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或者拆走已經按照規(guī)定作了補償的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
第三十七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戶籍管理、教育、醫(yī)療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提供的房屋拆遷安置證明,及時為被拆遷人辦理戶口遷移、轉學、就醫(yī)等有關手續(xù)。
第四章國家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zhí)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國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在不違反國家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優(yōu)先與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標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四十條拆除國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住宅房屋按戶償還,按戶計算,每戶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第四十一條拆除國家直管公房至償還期間,其房屋租金由拆遷人承擔,在此期間,如調整租金,拆遷人按新調租標準支付。
第五章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jiān)督工作。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在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送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jiān)督數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抵于拆遷預算60%,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價計入。
拆遷人沒有按規(guī)定存入足夠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四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在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開立專門賬戶,將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存入該專門賬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據的金融機構三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jiān)督協議》,共同保證存入金融機構的資金本息專項用于拆遷補償安置。
拆遷人使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準后,金融機構方可撥付資金。
第四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發(fā)生爭議經裁決后,被拆遷人拒絕受領補償款的,拆遷人可以申請從監(jiān)督資金中辦理提存,并向公證機關公證。
第四十六條拆遷人在項目建設中,不能按照協議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經被拆遷人同意,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啟用監(jiān)督資金對被拆遷人予以貨幣被償。
第四十七條拆遷項目補償安置完畢后,拆遷人方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資金解除監(jiān)督申請,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可后,到存款的金融機構辦理專用賬戶解除監(jiān)督手續(xù)。
拆遷項目補償安置未完成的,不得辦理資金解除監(jiān)督手續(xù)。
開設拆遷專用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不得出具拆遷被償安置資金虛假證明。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一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的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它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它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圍攻、辱罵、毆打房屋拆遷管理人員,拆遷工作人員及房屋拆遷評估人員,影響正常拆遷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在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